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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科技专论】科研人员的春天来了

2015-09-17 战略前沿技术


2014年9月,李克强总理提出“大众创业,万众创新”,第一次将“创新”当作国家重要战略提出。作为“创新”的主体,属于科研人员的春天来了,后续的多项文件陆续推出,无不证明了这一点。

2015年4月1日,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。新专利法草案中,有两点特别引人关注:一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是发明人,赋予了发明人有优先与所在单位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的权利;二是单位未实施,可允许发明人自行实施并取得收益,即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创新技术,该创新技术的发明人可以自主推进技术转化实施,从法律上给予科研人员更多的动力和支持。

2015年6月16日,国务院颁发32号文《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》中指出: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。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,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。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机制,缩短确权、审查、侵权处理周期。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,加大对反复侵权、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,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。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,合理划分权利举证责任,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。

2015年7月27日,李克强在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上指出:“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,是创造社会财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,应当是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。在基础研究收入保障体制外,还要创新收益分配机制,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,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。”这次讲话第一次提到科研人员除了有基础收入保障,还要有新的“收益分配机制”,为科研人员利用创新富起来进一步给出重要指示。

2015年8月28日,为了促进国内贸易流通和发展,国务院颁发49号文《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》第三部分“加大内贸流通创新的保护力度”中,详细提出了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”的命题,指出要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,加大对反复侵权、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。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。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,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,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,缩短确权审查、侵权处理周期。

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》,对于科研工作者来说是一支强大的兴奋剂——新法对于科研工作者作出的创新成果、在转化过程中的各环节均给出了利好。具体表现在:

资金投入多元化

国家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,引导社会资金投入,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。使创新技术的启动资金来源更灵活,创新技术转化的可行性将明显提高。

能者多劳,能者多得

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,明确科技成果转化义务,加强知识产权管理,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,也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、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,对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。从而引导科研工作者将创新技术形成知识产权,并积极推动其转化,表现突出的科研工作者能获得更多的科技项目。而且,转化越多,评价越好,科研资金支持越多,促进实现“能者多劳,能者多得”的良性循环局面。

自主运营

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成果,可以自主决定转让、许可或者作价投资。即取消原有的层层审批制度,使运营程序大大简化,效率将显著提高。结合新专利法草案,创新技术的运营权完全有可能下放到创新者本人,即一旦有好的创新技术和运营途径,可以与所在研究所或高校约定专利申请权,也可以在单位怠于运营时自主运营,并从中获利。

鼓励流通

鼓励科研院所、高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,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。科研工作者有更多的机会沟通企业的需求,同时还可以直接去企业挂职,或者直接从事创新技术转化工作,即鼓励科研工作者将创新技术由科研机构带入市场。使科研工作者有机会成为创新收益的优先受益人,调动创新者转化的积极性。

转化收益归单位,科研人员的分成比例大幅增加

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,主要用于奖励重要贡献人员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、成果转化等支出。同时,职务科技成果转让、许可给他人实施的,净收入中不低于50%归创新人员所有;作价投资的,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不低于50%归创新人员所有;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,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~5年,每年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%归创新人员所有。

在上述新规的推动下,创新技术转化有了“资金来源灵活、转化程序简单、自主申请专利”的可能,还有自主转化的机会;愿意持续做研发者,转化越好,就有更好的奖励,获得更多项目机会和资助机会……所有这些,无不向真正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工作者们宣告:属于你们的春天来了!


(来源:中国科学报,作者:华冰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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